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 2021-02-01 16:49:43 浏览: 13978 次
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5]17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政策,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省级示范(重点)普通高中和市级示范(重点)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900元,一般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630元。
上述调整后的学费标准,按照“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原则,从2015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为2016年春季开学。
二、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调整后,物价、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严禁以各种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严肃查处。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利用多种形式对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政策依据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学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贷、助、补、减等各项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辍学提供保障。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