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 2021-02-01 15:49:40 浏览: 13330 次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17〕5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阶段学校,下同)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管理,参照当地公办中小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

  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只有伙食费一项,学校可向自愿在学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据实收取,不得营利,学生进餐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采用更改作息时间、限制学生出入等手段变相强制学生在校就餐。食堂营利和结余部分必须全部退还给学生。

  (二)代收费

  1、教科书费

  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统一的“两免一补”政策,免费向学生发放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普通高中教科书费收费标准执行省物价局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出版局核定的中小学教科书价格。

  2、教辅材料费

  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度,即中小学校任一学习阶段一个学科只向学生推荐一套教辅材料。教辅材料按照“全省统一目录、市州推荐版本、市县监督管理、学生自愿选购”的原则进行管理。凡进入校园的教辅材料必须经过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评议,学校只能从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内代购,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不得从中牟利。严禁在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之外向学生强制推荐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学习资料。寒暑假作业本费和课堂作业本费并入教辅材料费,不再单独作为代收费项目。取消空白抄本费,学生家长可根据需要自行购买。

  3、中考考试费、高考考试费

  中考考试费、高考考试费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4、高考体检费

  高考体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项目必须符合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收费标准按照不突破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

  5、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中小学学生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按当地市、州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农村中小学学生的缴费按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6、军训服装费

  普通高中在军训期间可向学生代收军训服装费。

  三、切实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物价、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地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可以集中预收,按学期或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严禁中小学校代收商业保险,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普通高中在军训期间,除可代收军训服装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及其它社会实践活动,不得向学生或变相向学生收取费用。学生校服必须坚持“积极倡导、因地制宜、尊重自愿”原则,学校和老师不得强制学生统一着装,不得获取厂家任何经济利益。学校和老师不得强制学生订购学生营养奶,不得获取商家任何经济利益。小学生在校托管服务在学校指导下由家长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不得组织集体教学或补课,不得开展收费培训活动,小学生是否参加托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

  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并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强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检查

  各地应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组织力量对本地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清理,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7年春季开学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教育厅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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